RCDR-2022-0540001
按照《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過對《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榮煙專[2021]1號)評估,決定對部分內容予以修改。
一、對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內容為:
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布局實行“總量控制+距離控制”的方式進行布局規劃,于城區社區區域內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為90米以上,于鄉鎮(街道)區域內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為100米以上。常住居民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設立1個零售點,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最多不超過8個。
二、對《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市場單元合理布局規劃明細表》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內容詳見附件。
決定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自2022年7月2日起施行。
附件: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
榮成市煙草專賣局
2022年6月1日
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國家煙草專賣制度,規范卷煙市場經營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零售戶、消費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榮成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榮成市行政區域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工作。
第三條 榮成市煙草專賣局是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零售點的規劃布局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經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場所,其銷售對象為煙草制品的具體消費者。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合理布局是指以較為穩定、相對獨立的市場區域為單元,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因素,測算零售點的合理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對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進行合理規劃布局。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六條 零售點布局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依規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規范性文件為依據,保證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相對人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平等權利。零售點布局規定經過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依法履行聽證、備案等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示,并向社會公布,其執行情況接受社會的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科學規劃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最小市場單元為基準,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人口數量、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觀事實,遵循市場規律,預測發展趨勢,合理測算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的數量范圍與間距標準,既便于消費者購買,又防止零售點之間無序過度競爭。
(三)服務社會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以服務社會為主,統籌考慮控煙履約、未成年人保護、便利消費者等因素,關注民生,服務就業與穩定,對社會弱勢群體予以重點幫扶和政策傾斜,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不斷提升行政服務效能,方便群眾辦事。
(四)均衡發展原則。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定體現前瞻性,堅持均衡發展,保持零售點數量與煙草制品消費需求相適應、零售點分布與卷煙市場區位相協調,維持零售戶數量的合理穩定,在便利消費的同時堅持零售點數量稍緊平衡。
第三章 合理布局標準
第七條 申請設立零售點經營場所的基本條件:
(一)經營場所必須為合法建設的固定建筑,經營場所應具備滿足最低經營需求的基本設施設備條件,有陳列煙草制品的貨架或展示柜;
(二)經營場所必須與住所相獨立,屬于連續空間內的商品擺賣區域,表現為專門進出、獨立空間,并且不得與住所相連通。申請人的貨物倉儲場所與經營門店相分離的,視為經營場所附屬倉庫,有義務接受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但不計入經營場所面積;
(三)申請人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使用權,煙草專賣執法人員現場核查時,屬于自有房屋的,申請人需出示自有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屬于租用房屋的,需出示租用房屋一年以上期限(申辦之日起到租賃期屆滿止)的有效證明和房產權屬證明,以供查驗;
(四)經營場所地址應當與其工商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場所地址相一致,否則,視為不符合經營場所條件;
(五)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最小市場單元劃分及零售點布局測算
(一)最小市場單元劃分
為了合理滿足消費需求、防止無序過度競爭、落實控煙履約要求,將榮成市城區社區、鄉鎮(街道)作為最小市場單元。
(二)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布局測算
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以轄區內人口數量、面積、消費需求、消費能力四項因素為主體因素進行測算,采用經濟指標、地理位置、商圈類型、交通狀況等多項指標作為參考依據,合理確定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數量,確保零售點布局規劃與經濟發展動態適應。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實行定期評價、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測評,動態調整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數量標準,經法定程序發布后實施,零售點數量新標準發布實施后舊標準自動廢止。
第九條 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布局標準
最小市場單元內零售點布局實行“總量控制+距離控制”的方式進行布局規劃,于城區社區區域內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為90米以上,于鄉鎮(街道)區域內設置零售點,與最近零售點間隔距離為100米以上。常住居民不足200人的自然村,可設立1個零售點,200人以上的,每增加150人可增設1個零售點,但最多不超過8個。
最小市場單元現有零售點數量達到或超出零售點數量標準上限后,該最小市場單元即行凍結,不予新設零售點,有歇業、注銷、收回等情形導致零售點數量減少后低于零售點數量標準的,實行退一辦一。
第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設立零售點可不受區域市場單元數量和間距標準的限制:
(一)城區營業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有專門擺放煙草制品柜臺的便利店、超市、煙酒店等經營場所,可設置1個零售點;
(二)營業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場、超市和購物中心等場所內部,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
(三)AAA級以上旅游景點、長途汽車站、高鐵站等流動人口密集區內,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相關區域管理運營機構禁止設立煙草制品零售點的除外;
(四)有合法資質的建筑工地,施工人員在300人以上、施工期限超過2年、以滿足施工人員消費需求為目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但該零售點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建筑工程竣工期限;
(五)工業園區、部隊營區、大型企事業單位等人口密集區域內,不足500人的,可設置1個零售點,500人以上的,每增加500人可設置1個零售點,但最多可設置2個零售點;
(六)高等院校內每2000人可設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5個零售點;
(七)以集中交易商品為主的綜合性市場(主要指消費品市場,如農副產品市場、工業品市場、集貿市場等),每200個經營戶(戶數以市場管理方提供的數據為準)可設立1個零售點,最多可設置3個零售點,零售點間隔距離不低于50米;
(八)根據榮成轄區漁港碼頭規模情況、人口流動、交通狀況等因素,分別確定漁港碼頭內零售點數量,其中石島漁港零售點數量最多不超過45個;鑫發碼頭、桃園碼頭、石島新港零售點數量分別最多不超過10個;蚧口碼頭、成山河口村碼頭零售點數量分別最多不超過5個;其它漁港碼頭零售點數量最多不超過2個;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當放寬本規定第九條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布局數量、間距的限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自主經營能力的殘疾人、低保戶、失業人員、軍烈屬、復退軍人、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及各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群體,持有相關部門發放的有效證件或證明材料,實際經營者本人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適當降低間隔距離標準,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規定最低標準的30%,且僅限申辦一個許可證;
(二)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經營地址經營,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可以適當降低間隔距離標準,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規定最低標準的30%;
(三)已取得中小學校、少年宮、幼兒園距離其出入口中心點100米范圍以內區域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歇業手續,又在其他經營地址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合理布局最小市場單元數量限制,可以適當降低間隔距離標準,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規定最低標準的30%。
第十二條 《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負面情形》中所列事項依法不予核發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詳見附件2 。
第十三條 已合法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調整的影響。持證人辦理延續申請,除經營場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學、少年宮、幼兒園的限制規定外,不受所在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規劃其他規定調整的影響。
第十四條 榮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最小市場單元零售點規劃數量,按受理的先后順序審核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對符合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其他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因受市場單元規劃數量所限不能辦證的,可按申請受理時間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榮成市煙草專賣局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和城市化程度等,動態調整各市場單元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中小學,是指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工讀學校、體校、武校、藝校等)等,幼兒園是指經依法批準設立的對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與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持證零售戶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及電子煙,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禁止銷售標志。
第十七條 本規定中的“不低于”、“以上”、“以內”、“不超過”包括本數;“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便利店、超市、商場等零售業態的界定,按照相關行業零售業態分類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點間隔距離是指從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出入口中央到距離最近的零售點進出口中央的最短距離,即行人在不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條件下,通過以上兩個中央點的最短距離。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地方人大、政府或行業有新規定的,依據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榮成市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2年7月2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2021年12月24日榮成市煙草專賣局印發的《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布局管理規定》(榮煙專[2021]1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附件:1.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市場單元合理布局規劃明細表
2.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負面情形
附件1
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市場單元
合理布局規劃明細表
序號 | 鎮街 | 單元網格 設定數量 | 序號 | 鎮街 | 單元網格 設定數量 |
1 | 曙光社區 | 12 | 22 | 桃園街道 | 115 |
2 | 蜊江社區 | 14 | 23 | 港西鎮 | 91 |
3 | 河東社區 | 23 | 24 | 嶗山街道 | 126 |
4 | 香河社區 | 26 | 25 | 俚島鎮 | 150 |
5 | 花園社區 | 30 | 26 | 尋山街道 | 88 |
6 | 北環社區 | 19 | 27 | 城西街道 | 38 |
7 | 三環社區 | 16 | 28 | 港灣街道 | 395 |
8 | 華僑社區 | 13 | 29 | 虎山鎮 | 89 |
9 | 南山社區 | 32 | 30 | 大疃鎮 | 31 |
10 | 雙泊社區 | 41 | 31 | 埠柳鎮 | 44 |
11 | 府新社區 | 20 | 32 | 王連街道 | 30 |
12 | 青山社區 | 39 | 33 | 東山街道 | 88 |
13 | 得潤社區 | 27 | 34 | 成山鎮 | 222 |
14 | 河西社區 | 29 | 35 | 夏莊鎮 | 30 |
15 | 玉龍社區 | 37 | 36 | 斥山街道 | 188 |
16 | 康平社區 | 9 | 37 | 蔭子鎮 | 29 |
17 | 沽河社區 | 36 | 38 | 寧津街道 | 102 |
18 | 臺上社區 | 11 | 39 | 上莊鎮 | 56 |
19 | 新莊社區 | 19 | 40 | 滕家鎮 | 59 |
20 | 崖頭社區 | 33 | 41 | 崖西鎮 | 38 |
21 | 德平社區 | 28 | 42 | 人和鎮 | 277 |
附件2
榮成市煙草制品零售點負面情形
一、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或者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的;
(三)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四)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六)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七)未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
(八)進入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違法失信黑名單的;
(九)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被追究刑事責任,在3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經營場所方面
(一)申請以自動售貨機(柜)、流動攤(點、車、棚、公廁)、儲藏室、車庫以及位于住宅、公寓等二樓以上區域、信息網絡等形式經營煙草制品的;
(二)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
三、經營模式方面
(一)不能采取限制未成年人買賣煙草制品措施的無人超市(商店);
(二)主營業務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與食雜無關的行業,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有異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行業,物流快遞、建筑裝潢、紡織服裝、醫藥醫療、家具家私、機械維修、五金交電、通訊電子、美容美發、洗滌化妝、洗浴足療、網吧、游戲廳、學生用品、兒童用品等場所。
四、經營區域方面
(一)中小學、少年宮、幼兒園內及距其進出通道口100米以內的區域(該距離是指申請者擬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進出通道口中心點與中小學校、少年宮、幼兒園進出通道口最近點之間的可通行最短距離)。進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職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應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長年關閉的邊門;
(二)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經營場所內部;
(三)經營場所在黨政機關內部的;
(四)政府確定的違法建筑、納入征收規劃區域的拆遷建筑;
(五)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不宜設置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其他情形。